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学业导师暨班主任制建设,推进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的形成,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大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考核细则。
(一)符合导师资格的教师都有义务承担本科生学业指导工作,受学院指派后不履行学业导师义务的教师年终考核不得评优,并暂缓岗位晋升和聘任。
(二)学业导师指导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。
(三)学业导师考核由学生评价、指导情况检查和学院评价三部分构成,考核工作每学年末由学院组织完成。
(四)学院成立由院领导、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业导师考核工作小组,于每年年底进行考核。被评为优秀学业导师的教师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,并在岗位评聘、职称评审时优先予以考虑。
(五)学业导师考核,学业导师考核总评分由学生评议分、学院评议分、工作效果考核分三部分加权得出。
总评分=学生评议分×40%+学院评议分×40%+工作效果考核分×20%。
(六)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发放学业导师津贴,考核合格的学业导师津贴按照100元/生发放,考核优秀与基本合格的学业导师津贴按照分别上浮与下浮10%/每生发放,考核不合格的学业导师不发放学业导师津贴。
(七)学业导师暨班主任津贴的发放以实际带班时间为准。